第一章 (指导原则)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上级有关要求,使文明和谐单位的创建和管理工作与时俱进,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经常化,有效推进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同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努力实现“企强工富,内和外顺”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创建文明和谐单位活动基本任务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统领文明和谐创建活动,以倡导和谐理念、培育和谐精神、建设和谐文化为基本内容,以培育“四有”新人、不断提高员工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为主要任务,以广泛开展文明单位、文明班组、文明部(科)室活动为载体,努力营造管理科学、秩序优良、团结向上、文明健康的工作、生活和人文环境,为实现员工的全面发展和企业的全面进步,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舆论氛围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创建文明和谐单位活动必须坚持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和谐企业建设作为统一的奋斗目标和年度任务,实行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子公司、特殊成员单位和各区域工程指挥部、各工程项目部及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集团公司党委对在创建文明和谐单位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将授予“文明和谐单位”或“文明和谐单位标兵”称号。
第二章 评比标准
第五条 文明和谐单位的基本条件如下:
1 组织领导坚强,创建工作扎实。领导班子能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建工作目标明确,机构健全,人员到位,经费落实,措施得力,既要有长远规划,又要有年度计划。并能将其纳人到年度目标责任制中,分解细化,责任到人,层层落实,员工广泛参与,形成知荣辱、讲正气、树新风、促和谐的良好风尚,形成全员共建共创共享的和谐局面。
2 坚持科学发展,两个效益显著。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科技创新,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业务水平上取得明显成效。在健全制度,实现科学管理上,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圆满完成年度各项工作目标,建设创新型企业和节约型企业成效显著,职工生活水平逐年提高,主要业务工作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处于不断上升趋势或居同类单位领先地位。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标准,单位产值耗能达到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群众满意率高,社会形象好。
3 管理规范科学,工作秩序优良。单位内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工作纪律严明,综合治理措施落实,认真开展科学普及和“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干部职工具有较强的法制意识。年度无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重大经济案件及群体事件,无重大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及公共安全事故。无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单位综合治理成效明显。计划生育政策落实较好,无违纪超生投诉案件。未成年人工作机构完善,开展活动有阵地、有经费、有载体、有效果。
4 民主风气浓厚,人际关系和谐。领导干部勤政廉洁,作风民主,团结协作,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单位内风清气正。党的基层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好,职代会制度完善,党务、企务公开制度落实。思想政治工作和理想信念教育富有成效,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并能认真执行。工会组织健全,职工利益诉求渠道畅通,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党群关系、干群关系、人际关系融洽和谐。
5 单位环境美观,社会形象良好。注重企业环境建设和形象塑造,大力推进现代化、集约化、信息化、无污染的基础设施建设,建筑设施规划合理,绿化美化工作达标,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环境卫生和物业管理制度,单位生产生活环境建设良好,职工工作环境和对外服务环境洁净、大气、美观,建有相应规模的图书阅览室、文化活动室和体育活动设施。文明办公,礼貌待人,方便群众,优质服务,形成文明和谐的工作秩序。积极参与驻地政府部门和有关团体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单位文体设施为驻地未成年人开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各项创建资料完善齐全。
第六条 文明和谐单位标兵的基本条件:
1 连续两年保持集团公司“文明和谐单位”荣誉称号。
2 近两年,主要工作受过省部级两次以上或国家级一次以上表彰奖励。
3 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在同类单位及同行业考评中居于领先水平。
以上条件具备两条以上者,可申报“文明和谐单位标兵”。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创建工作要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行政、工会、共青团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第八条 集团公司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在集团公司党委和上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实体单位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负责领导本单位文明和谐单位的创建工作。
第九条 集团公司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为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各单位也要设立相应的组织,明确专人负责,在集团公司文明办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十条 创建文明和谐单位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文明和谐单位标准,紧密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进行。创建活动要同企业中心工作和本单位的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与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紧密结合,做到有计划、有步骤、有检查、有落实,力避形式主义。
第十一条 文明和谐单位创建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需归档管理的资料包括:创建规划、年度计划、创建机构、创建制度、会议记录、申请报告、活动情况、自查总结、复查情况、学习情况、培训记录、考核办法、评比结果、获奖记录和荣誉证书等。各单位文明办也要对下属单位的创建工作进行具体安排、指导落实、定期检查和日常监督。通过建立文明和谐单位管理档案,设立基本目录和各种信息参考数据,全面掌握各单位在创建过程中的整体情况并如实记录,为考评文明和谐单位各项管理指标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按照中央文明委关于文明创建工作属地管理的规定,各单位要与所在地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机构积极沟通,建立良好关系,接受领导和指导,要在保持好原有荣誉的同时,努力争创上一级的“文明和谐单位”荣誉。
第四章 申报与评选
第十三条 文明和谐单位和文明和谐单位标兵的申报和审批程序是:
1 在各单位积极组织开展创建活动的基础上,符合条件的单位,在每年初根据集团公司要求填写申报表,半年向集团公司文明委书面汇报一次开展创建活动的情况,年终对照评比标准自查自验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集团公司文明委。
2 集团公司文明委对所属单位的创建活动要重视平时的检查督导,并在年终结合党委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生产经营责任制考评一道,组织对上年度文明和谐单位和文明和谐单位标兵进行复查,对新申报的文明和谐单位和文明和谐单位标兵进行检查验收。
3 复查和检查验收的结果,由集团公司文明委汇总、初审、排名,提交集团公司党委常委会议(或集团公司领导联席会议)审查批准。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四条 凡是集团公司评选出的文明和谐单位、文明和谐单位标兵,经批准后,由集团公司党委发文命名,并颁发奖牌表彰。
第十五条 对上年度命名的文明和谐单位和文明和谐单位标兵,因工作退步或发生问题的,集团公司文明委将视其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降低荣誉等级、撤销荣誉称号等处分。
第十六条 文明和谐单位或文明和谐单位标兵有下列问题之一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1 重大决策或主要工作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或严重背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生严重政治责任事件。
2 领导班子成员不团结,工作不协调,没有凝聚力和战斗力,单位主项工作被动。
3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力,单位内部监督体制不健全、不完善,(通过非内部监督体系主动纠错而发生的)领导班子成员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党内警告以上处分和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或中层干部有两人以上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并分别受到党纪处分。
4 党、团和工会组织不健全,不能按时换届;未成年人工作机构不健全、制度不落实;对封建迷信和邪教组织活动防范处置不力,有员工参与或发生恶性事件。
5 生产经营出现亏损,未完成本年度目标责任书所规定的任务;发生重大生产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重大责任事故。
6 在机关安全保密、经济审计、档案管理、环保达标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被有关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
7、职工年刑事犯罪率超限、存在黄赌毒等丑恶现象,综合治理不达标。
8 在职职工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而被查办的。
9 发生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事件。
10 单位环境面貌脏、乱、差或出现严重饮食卫生问题。
11 发生其他严重问题,损害了本单位及集团公司的文明和谐形象,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
第十七条 文明和谐单位或文明和谐单位标兵发生问题,由集团公司文明办会同有关部门调查,经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呈报集团公司文明委;集团公司文明委通过召开全委会研究,并报集团公司党委审核后,对有问题的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单位内部监督体系健全,主动揭摆问题并积极查办、及时上报的单位,可视情况不予追究相应责任或减轻处罚。对知情不报,故意隐瞒有关违规、违纪事实的单位,将根据情况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集团公司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自行废止。